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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佳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2-06-18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佳华智
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
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
当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1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
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
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 元代表议案1,2.00 元
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
案,如议案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
决,2.01 元代表议案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 为选举董事,则3.01 元
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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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
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
(申报价格为100.00 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
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
果。


    第十六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
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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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
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
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
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
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
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
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
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九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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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
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
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公司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
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
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
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
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
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
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
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
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
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
系统中任意两种方式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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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上市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
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
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会员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议案的表
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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