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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佳华: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06-18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
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
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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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被担任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
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本公司现任监事;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
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
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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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1)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2)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解聘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可以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的离任审查,将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
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公开披露为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
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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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建立健全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主
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
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
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
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
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
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
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分别做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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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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