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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佳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06-18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
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董事
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
任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为会计


                                    1
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一名独立董事
担任主任委员。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一名独
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
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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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董事会的人数及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资格并提出建
         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体系、奖罚制度和绩
         效标准及程序,报董事会批准。
   (二)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方案。
   (三)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 会议审
议是主要的议事形式。重大事项的审议采用会议方式。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召集
会议时,可以采用传阅审议的方式进行。 会议审议采用举手表决,传阅审议采
用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各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提议时,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确
定。


    第十九条 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书面通知各委员,并
将议题及有关资料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送达各委员。


    第二十条 各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
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办
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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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该委员会全部委员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且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
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
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九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特
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4
  (一)公司战略发展办公室提出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书面提案,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和有关资料。
  (二)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财务部应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及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就下列事项形成意见报
           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4、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三)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决议,经独立董事确认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在公司、
              控股股东及受限流通股股东和人才市场广泛搜寻符合董事、总经理
              选聘条件的被提名人。
  (二)      详尽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      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
  (四)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 10 天,向董事会提交对董事、
              总经理候选人的评议结果。
  (六)      对公司聘任其他高管人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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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指标的完成情况;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绩效情况;
      4、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及其依据。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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