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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尔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6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
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哈
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至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
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
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
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
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并同
意以 2.90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吴子富                          俞伟峰                   杨希光




                                                    202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