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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尔斯: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
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旗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总
额为 0 元。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对外
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较
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
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
保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吴子富                       俞伟峰                        杨希光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