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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尔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
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浙江哈尔斯
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提交至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议、核查,现基
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因 2020 年度亏损,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公司
决定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该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状况和长
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同意董事会拟定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
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
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确保了公司资金
的安全和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0
年度)》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 2020 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2020 年度高管薪酬的核发情况符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司 2020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地执行了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考核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五、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遵循了谨慎性原则,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依据和原因合理、充分,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的计提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能够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资产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因此,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

    六、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
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
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
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的事项。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和修订的相关
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八、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现有
的担保情况,在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投资需要合理预测
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因此,同意该事项并
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 2021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升公司自
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用自有资金投资
低风险理财产品,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8 亿元人民
币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 2021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国外销售占 50%以上,美元、欧元是公司的主要结算货
币。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汇率和利率的波动产生的汇兑和利率损失,将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从长期来看,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有利于减少因人民币汇率和利率波动频繁带来的汇兑损失和财务费用,
降低汇率和利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
公司的长远发展,且公司已建立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能够有效
规范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开展金额不超过 1 亿美元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以 2.90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 3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6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
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上述回购注销事项。
    十二、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之情形,认为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经了解,蔡海静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
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因此,同意
董事会提名蔡海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吴子富                       俞伟峰                      杨希光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