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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尔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9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提交至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议、核查,现基于独立
判断的原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关于本次评估机构及评估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具有独立性;该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设定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
条件,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
具有合理性。其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在评估过程中
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选用
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结论合理。
       2、关于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以自有资金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品牌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可有效满足其日常经营需
求,支持其业务发展。同时,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两位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部分
浙江氮氧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担保,风险在公司可以有效控制范围之内,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向浙江氮氧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的决策程序、表
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子富先生的任职
资格审查,吴子富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示
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吴子富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所需的专业能力、职业素养,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吴子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俞伟峰                       杨希光                      蔡海静




                                                      202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