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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尔斯: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08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1-070

债券代码:128073          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7 日(周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9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7 日 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 号。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与主持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强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2,007,3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36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12,007,3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36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4,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4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212,007,36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2,007,36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2,007,36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
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