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22-07-18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2-051
债券代码:128073 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股份转让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送变更;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控股股东转让股份情况概述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吕强先生的通知,获悉吕强先生由于个人原因,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分别与龚文华先生、魏迪波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吕强先生
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龚文华先生、魏迪波女士分别转让 2100 万股、2800 万
股股份,合计转让 49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1.85%),转让价格 5.85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 286,650,000 元。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吕强先生、龚文华先生及魏迪波女士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主体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吕强 197,327,685 47.70% 148,327,685 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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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文华 0 0 21,000,000 5.08%
魏迪波 0 0 28,000,000 6.77%
二、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吕强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二)受让方 1 的基本情况
龚文华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的收购资
金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
(三)受让方 2 的基本情况
魏迪波女士,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的收购资
金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
(四)经核查,吕强先生、龚文华先生、魏迪波女士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吕强先生与龚文华先生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吕强
身份证号:330************210
乙方(受让方):龚文华
身份证号:3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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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转让主要内容
甲方同意向乙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 2100 万股标的公司股票,约占当前总
股本的 5.08%股份,经双方协商后,确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85 元/股,总价
款为人民币 122,850,000 元(壹亿贰仟贰佰捌拾伍万元整)。
第二条 价款支付
1. 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122,850,000 元。本协议约定交所
涉相关税收和费用等交易成本,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部门要
求由双方分别予以承担。
2. 甲方同意乙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在股份转让在有关主管
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
户,剩余转让价款应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
款账户。
首笔转让价款=转让价格*股份转让数*20%=24,570,000 元。
剩余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金额-首笔转让价款=98,280,000 元。
第三条 股份交割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
(1) 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2)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
如前述股份转让实施条件未能实现的,则本合同不再履行,双方互不追究对
方任何责任。
2.在本协议约定的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条件满足后,甲方、乙方共同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
请文件,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标的股份登记到乙方名下后视为
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3.双方同意,如果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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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割,则乙方有权选择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
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
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
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
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
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
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交诉讼。
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
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份,则该
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
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
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
机构视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2. 本协议一式陆份,每方各执贰份,其余用于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
续。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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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吕强先生与魏迪波女士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吕强
身份证号:330************210
乙方(受让方):魏迪波
身份证号:330************025
第一条 转让主要内容
甲方同意向乙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 2800 万股标的公司股票,约占当前总
股本的 6.77%股份,经双方协商后,确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85 元/股,总价
款为人民币 163,800,000 元 (壹亿陆仟叁佰捌拾万元整)。
第二条 价款支付
1. 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163,800,000 元。本协议约定交易
所涉相关税收和费用等交易成本,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部门
要求由双方分别予以承担。
2. 甲方同意乙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在股份转让在有关主管
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
户,剩余转让价款应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
款账户。
首笔转让价款=转让价格*股份转让数*20%=32,760,000 元。
剩余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金额-首笔转让价款=131,040,000 元。
第三条 股份交割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
(1) 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2)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
如前述股份转让实施条件未能实现的,则本合同不再履行,双方互不追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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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任何责任。
2.在本协议约定的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条件满足后,甲方、乙方共同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
请文件,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标的股份登记到乙方名下后视为
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3.双方同意,如果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
成交割,则乙方有权选择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
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 甲、
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
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
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
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
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交诉讼。
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
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份,则该
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
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
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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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
机构视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2. 本协议一式陆份,每方各执贰份,其余用于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
续。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吕强先生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具体如下:
承诺时 履行情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间 况
1、持有公司股票的全
体董事、监事与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在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
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持有公司股 在担任公司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票的全体董 2011 年 董事、监事、
的 25%;离职后半年 严格执
事、监事及 其他承诺 09 月 09 高级管理人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行
高级管理人 日 员期间及离
公司股份;在其离职 6
员 职后半年内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
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50%。
首次公开发行
1、本人目前未经营或
或再融资时所
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
作承诺
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
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2、本人在今后的
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
方式经营或从事与公 在其持有公
公司控股股 关于同业 2011 年
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 司的控股权 严格执
东(实际控 竞争方面 09 月 09
争的业务或活动。凡 或实际控制 行
制人)吕强 的承诺 日
本人有任何商业机会 权期间
可从事、参与或入股
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
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
务,本人会将上述商
业机会让予公司。3、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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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保证与承诺,并
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的,本人同意赔偿相
应损失。4、本声明、
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
效,直至本人不再作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
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
单位或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2、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
务消费行为进行约
束;3、本人承诺不动
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
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4、本人承
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公开发行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可转换公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 自承诺作出
司债券摊 来拟实施股权激励, 2019 年 起至本次公
公司全体董 严格执
薄即期回 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 08 月 20 开发行可转
事、高管 行
报及填补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日 换公司债券
措施的承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实施完毕
诺 情况相挂钩;6、本承
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
次发行实施完毕前,
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
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7、本人承诺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
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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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的承诺,若本人违反
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
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
的补偿责任。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侵占公司利益; 2、
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
补回报措施;3、不无
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公开发行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可转换公 自承诺作出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公司控股股 司债券摊 2019 年 起至本次公
益;4、自本承诺出具 严格执
东(实际控 薄即期回 08 月 20 开发行可转
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 行
制人)吕强 报及填补 日 换公司债券
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措施的承 实施完毕
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诺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
时,承诺届时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吕强先
生已于
2019 年
8 月 15
截至 2018 年 12 月
日将其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
为公司公 合法拥
净资产为 82,862.50
开发行可 自承诺作出 有的
万元,低于 15 亿元,
公司控股股 转换公司 2019 年 起至本次公 71,186,5
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
东(实际控 债券提供 08 月 20 开发行可转 00 股哈
债由公司控股股东、
制人)吕强 股权质押 日 换公司债券 尔斯股
实际控制人吕强先生
担保的承 实施完毕 份质押
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
诺 给本次
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
可转债
产进行质押担保。
的保荐
机构(主
承销商)
安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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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股份
有限公
司,为本
次可转
换公司
债券提
供担保。
1、本人股权质押融资
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
求,未将股份质押所
获得的资金用于非法
用途;2、截至本承诺
函出具日,本人通过
所持的哈尔斯股票进
行的质押融资不存在
逾期偿还本息或者其
他违约情形;3、本人
将严格按照资金融出
方的约定,以自有、
自筹资金按期足额偿
针对股权 自承诺作出
付融资本息,保证不
公司控股股 质押事项 2019 年 起至本次公
会因逾期偿付本息或 严格执
东(实际控 以及维持 08 月 20 开发行可转
者其他违约事项导致 行
制人)吕强 控制权出 日 换公司债券
本人所持哈尔斯股份
具的承诺 实施完毕
被质权人行使质押
权;4、若本人所质押
的哈尔斯股份触及预
警线或平仓线,本人
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
协商,通过提前回购、
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担
保物等方式努力避免
出现本人所持哈尔斯
股份被行使质押权,
避免哈尔斯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更。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吕强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亦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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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的规定。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吕强先生、龚文华先生、
魏迪波女士均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
上述股东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关于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
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
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吕强先生与龚文华先生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2、吕强先生与魏迪波女士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3、《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5、《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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