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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尔斯:2022-053 关于哈尔转债2022年付息的公告2022-08-17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2-053

债券代码:128073           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转债”2022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哈尔转债”将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 10 张
“哈尔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0.00 元(含税);
    2、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 年 8 月 19 日;
    3、除息日:2022 年 8 月 22 日;
    4、付息日:2022 年 8 月 22 日;
    5、“哈尔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4%、第二年 0.8%、第三年 1.0%、第
四年 1.5%、第五年 2.5%;
    6、“哈尔转债”本次债券付息的债券登记日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凡在 2022
年 8 月 19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2
年 8 月 19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
含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2 年 8 月 22 日;
    8、下一付息期间利率:1.5%。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开发行了 3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哈尔转债,债券代码:
128073),根据《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

                                      1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
有关条款规定,在“哈尔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将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支付“哈尔转债”于 2021 年 8 月 22 日至 2022 年 8 月 21 日期间的利
息,现将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哈尔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073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3.00 亿元(300 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3.00 亿元(300 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9 年 9 月 11 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9 年 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0 年 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 0.4%、第二年 0.8%、第三年 1.0%、
第四年 1.5%、第五年 2.5%。
    (十)付息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公司在到期后五
个交易日内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 B × i(n)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n):可转换公司债券第 n 年的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2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
担保方式,出质人吕强先生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
担保。吕强先生已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将其合法拥有的 71,186,500 股哈尔斯股
份质押给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
    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对“哈尔转债”发行进行
了评级,根据鹏元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出具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鹏信评【2018】第 Z 1647】
号 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2019 年度,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
公司及公司存续期内相关债券进行了跟踪评级。根据中证鹏元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出具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9 年跟踪信
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19】跟踪第【1047】号 01),公司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2020 年度,中证鹏元对公司及公司存续期内相关债券进行了跟踪评级。根


                                    3
据中证鹏元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 2020 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0】跟踪第【381】号
01),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
    2021 年度,中证鹏元对公司及公司存续期内相关债券进行了跟踪评级。根
据中证鹏元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 2021 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1】跟踪第【857】号
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2022 年度,中证鹏元对公司及公司存续期内相关债券进行了跟踪评级。根
据中证鹏元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出具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 2022 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2】跟踪第【238】号
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哈尔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1 年 8 月 22 日至 2022 年 8 月 21 日,票面利率为 1.0%,每 10 张“哈尔转债”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哈尔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8.00 元;对于持有“哈尔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0.00 元;对于持有“哈尔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
利息 10.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
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债权登记日:2022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五)
    (二)除息日:2022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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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付息日:2022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2 年 8 月 19 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哈尔
转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
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哈尔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5
   咨询机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 号
   咨询人:吴汝来
   咨询电话:0571-86978641
   传真电话:0571-86978623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
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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