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 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 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迟国敬 秦正余 刘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