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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青集团: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1-03-31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众会字(2021)第 02330 号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集团”)董事会编
制的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长青集团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


一、长青集团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
估其有效性是长青集团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以外
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
测试和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
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较低,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
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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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长青集团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六、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长青集团 2020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除将本报告作为长青集团年度报
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陆友毅(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周婷




中国,上海                                   202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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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

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
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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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

入评价范围的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
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燃气具及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以及生物质发电业
务(包括垃圾焚烧发电、秸秆燃烧发电)和热电联产业务;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层面管理,对

子公司的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货币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
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合同印章管理,财务报告管理,募

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外投资管理,市场竞争风
险,原材料波动风险,汇率变动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结合《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

计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以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进行定量判断,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
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1.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5%,则

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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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

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

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

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

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

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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