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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青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2022-09-29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
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各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
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根据《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和法律法规,符合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4、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了《广东长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法违规的情形。

   5、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此做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
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