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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露笑科技:关于重新签订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1-24  

                        证券代码:002617               证券简称:露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1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完成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宜,公司聘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担任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与华安证券、宁津旭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目前,华安证券关于 2019 年 9 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2021 年 3 月,公司实施完成了 2020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事宜,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为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截至本公告日,公司 2019 年 9 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公
司目前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
    鉴于上述情形,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近日,公司及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与国泰君安证券重新签订了关于 2019 年 9 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849 号文核准,截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公司已由华安证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7,123,594.00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4.45 元,共募集资
金人民币 165,199,993.3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3,637,123.5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1,562,869.7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19)第 330ZC0093 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截至 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余额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和
                                           中国银行股份有
        宁津旭良光伏科技有    露笑科技股
 1                                         限公司诸暨店口   405245424633      35,489.96
        限公司 3.5 兆瓦分布   份有限公司
                                           支行
        式光伏发电项目

        宁津旭良光伏科技有    宁津旭良光   中国银行股份有

 2      限公司 3.5 兆瓦分布   伏科技有限   限公司诸暨店口   405249278777   14,170,490.92

        式光伏发电项目        公司         支行



       三、募集资金签订监管协议情况
       关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各方于近日签订了两份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如
下:
       (一)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乙
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和宁津旭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3.5 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
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
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
房建设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丙方查验。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或持续督导责
任完成之日解除。
    (二)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1)、宁津旭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甲
方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
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 3.5 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
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
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
房建设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丙方查验。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或持续督导责
任完成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乙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1)、宁津旭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甲方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