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笑科技: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03-29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回报投资者,体现了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
资者信心;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和完善激
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
提升公司价值。
3、公司本次通过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4、公司开展挂钩公司股票资产的衍生品交易,通过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可减
少因回购期间股票价格波动造成的回购成本波动风险,确保公司权益的相对稳定,
进而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
控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 雨
周冰冰
张新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