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2-10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预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向
公司提供人民币3亿元的借款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需求,促进公
司经营发展。本次借款利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公司承担
的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续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刘萍先生拟无偿为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续办银行贷
款人民币5,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是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能帮助解决
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续办
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
议。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续办银行贷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刘萍先生拟无偿为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续办银行贷
款人民币5,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次续办银行借款提
供反担保,是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
股东,刘萍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全资子公司
为公司申请续办银行贷款提供反担保,能帮助解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
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续办银行贷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日期:202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