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2-12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预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终止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续办银行贷款提供反担保事项的议
案》
因工作人员理解错误,误将担保理解为反担保,公司决定终止全资子公司为
公司申请续办银行贷款提供反担保事项,此决定是基于事实而做出。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日期:2020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