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2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续办银行贷款提供反担保事项的议
案》
公司董事会终止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续办银行贷款提供反担保事项因工
作人员理解错误,误将担保理解为反担保而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终止该反担保事项。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续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申请续办银行贷款额度 5,000 万元提供担保,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
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的内容、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因此,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为
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2020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