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丹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8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公司位于深圳市南
山区松坪山高新住宅的 10 套自有房产向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借
款 1,500 万元,并由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控股股东
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的相关事项,系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此次抵押担保行为的
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抵押担保借款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