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 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拟定于2021年6月16日(星期 三)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1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 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发布《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 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披 露。 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 消<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决定取消原定于2021年6月16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而拟 定于2021年6月29日(星期二)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1年6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 司股东发布《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并重新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公告》,载明因会议筹备、工作安排等需要,且当前深圳地区疫情形势不容 乐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 原定于2021年6月16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6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 司股东发布《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 新后)》,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 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6月29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 道9009号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一楼马德里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 月29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谢凡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78,686,8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6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78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23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53,938,6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44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24,74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168%。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以及本所律师,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8,537,1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098%;反对14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2%;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3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0%;反对14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8,537,1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098%;反对14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2%;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3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0%;反对14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8,508,6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735%;反对17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5%;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0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1%;反对17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8,508,6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735%;反对17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5%;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0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1%;反对17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8,508,8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738%;反对17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2%;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9%;反对17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8,508,8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738%;反对17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2%;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9%;反对17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8,509,5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747%;反对17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0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47%;反对17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控股股东捐赠债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4,746,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398%;反对3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4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8%;反对3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马卓檀 王彩章 张韵雯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