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丹邦: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丹邦科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2021-07-07
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发出的《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报的
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13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的要求,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
计师”或“我们”)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针对
贵部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你公司 2020 年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
成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基础包括审计范围受限,无法确认营业收入、营
业成本的准确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
以及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存在不确定性。
【问题】(2)请会计师说明审计受限的范围及具体情况,结合公司
内控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内控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说明审计意见是否恰
当,是否存在以无法表示意见代替否定意见的情形,对无法表示审计意
见涉及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进一步说明认为根
据上述程序、证据无法判断公司相关事项的具体原因、对财务报表的影
响范围及程度
【会计师回复】
(一)审计受限的范围及具体情况
1.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三十一)所述,由于疫情的影响,我们无法
对主要客户、供应商实施现场调查、访谈;往来函证回函率较低;企业
未能提供完整的与审计相关的资料,导致审计范围受限,我们未能获取
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核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真实性,因
此无法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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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审计程序与取得审计证据】
(1) 获取销售订单列表,核对销售订单列表信息是否与销售订单原件信息
相符,经核对未发现重大差异;
(2) 获取销售出库单列表,核对发货单与签收单信息是否相符,经核对未
发现重大差异;
(3) 获取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均为以前年度签订的框架合同,未提供本年
签订的合同,企业解释:公司与客户是长期合作单位,在业务运作过程中,
一般先签订框架合同,合作标的未发生变化时,不必每年重新签订销售合同,
具体业务按销售订单执行;
(4) 通过检查销售订单、签收单、成品出库单,发现同一客户的销售订单、
签收单、成品出库单存在订单编号规则、版本不一致的情况,企业解释说客
户不同采购人员可能风格不一样;
(5) 核对主营业务明细账与应收账款明细账相互勾稽关系,勾稽相符;
(6) 获取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出口货物载货通关清册、出口货物交接
清单进行核对,以上资料核对相符;
(7) 核对产品入库单、成品出库单、出口报关单等信息,相互勾稽无重大
差异;
(8) 获取出口报关电子口岸报关信息截图,并现场从电脑上获取出口报关
单信息,与获取到的出口报关单信息比对相符;
(9) 对部分国外客户进行电邮、电话联系,核实相关信息,有些国外客户
对部分数据不予认可;
(10) 对国内客户进行发函询证,询证结果未发现重大差异;
(11) 未能获取到部分海外客户回款银行回单、对账单原件,无法实施与复
印件的核对程序;
(12) 未能获取到海外客户采购订单邮件截图(邮件方式)或收到海外客户
采购订单邮寄(快递方式)的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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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未能获取到海外客户指定中转仓证明资料;
(14) 未能获取到承运商出具的出车承运丹邦科技产品运单原件;
(15) 未能获取到丹邦香港代客户报关的进口报关单原件及交付给海外客户
物流、票据流原始单据;
(16) 未能获取到公司不直接与海外客户国内经营机构交易的原因说明;
(17) 未能获取到海外客户将丹邦科技纳入合格供应商体系的证明文件;
(18) 企业对收入进行调整,解释调整原因为使用出口报关单数据确认收入,
没有再收集相关验收单据,并不确定客户是否确认收货,导致年末清理账务
时收入确认单据不完整,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将收入确认依据不完整部分
予以调整冲回;
(19) 自 2020 年 12 月 30 日起,我所要求企业提供从取得销售订单、下达销
售需求计划、下达生产计划、下达采购计划、发出采购订单、采购验收入库、
采购付款、生产领料、实施生产作业、成品验收入库、成品出库、销售发货、
开具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及清关、出口物流单据、运费结算单据、丹邦香港
公司代收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丹邦香港公司交付给最终客户的物流单及运费
结算单、客户的签收单、客户付款的原始银行回单等产供销全流程原始单据,
到截止审计报告日,企业未能提供一份完整审计资料供我所执行穿行测试;
(20) 受疫情影响,我们未能实施实地访谈、调查;
(21) 有些销售订单、签收单、成品出库单之间未能勾稽相符。
2.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等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三十九)所述,企业期末存货主要为 PI 膜,
除两种型号少量对外销售外,其他规格未实现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不具
有代表性,也无同品质可比市场销售价格进行参考;企业的主要生产设
备均从海外供应商采购,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的与审计相关的资料,我们
未能获取本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入账计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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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无法对本期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三十八)所述,企业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43 亿元并予以核销,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证明其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款项的合理性,因此无法对本
期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款项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执行的审计程序与取得审计证据】
(1) 实施现场审计时,实地观察 PI 膜、FPC 印刷线路板生产现场,了解生
产组织情况,PI 膜处于暂停生产状态,FPC 印刷线路板有零星生产;
(2) 检查 PI 膜生产线设备入账凭证,只获取到国内报关进口相关的报关单、
完税凭证及支付给 PI 膜海外设备供应商设备款凭证银行回复印件,未能获
取到银行回单、银行对账单原件进行核对,无法确定设备入账价值的准确性,
也无法确定本期计入存货成本的折旧费用的准确性;
(3) 对存货进行现场监盘,并抽取部分存货开箱查看,多数 PI 存货为 2018
年生产;
(4) 获取存货成本计算表,对个别月份的存货成本计算表进行重新计算,
计算比对相符;
(5) 获取存货账龄分析表、存货收发存汇总表、存货明细表,核对相符;
(6) 获取单位产品消耗的各种主要原材料配比表、产品工艺路线图和工时
定额表,并与材料领用、产成品数据进行勾稽核对,勾稽存在差异,企业解
释是因材料结构包装所限,生产领料一般是批量进行的,不能一一对应;
(7) 获取 PI 膜对外销售清单,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出库单、销售收款银行
回单等,除两种型号少量对外销售外,其他规格未实现对外销售,销售价格
不具有代表性,也未能获取到其他型号的产品市场需要分析报告及库存 PI
膜能够对外销售的实质性证明文件;
(8) 获取 PI 膜的产能,与实际产量进行对比,PI 膜设备产能不饱和,未能
提供 PI 膜生产线设备折旧成本在生产成本与管理费用之间进行分摊是否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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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的证据,无法证明计入生产成本的折旧费用是否合理;
(9) 在公开信息网上查询其他厂家同型号的报价,无同品质可比市场销售
价格进行参考;
(10) 获取深圳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深
科同鉴字【2017】第 1014 号);
(11) 获取存货减值测试计算表,原材料对于超过保质期的化学药品计提全
额减值,FPC 印刷板按期末账面余额超过可收回价值部分核算应计提的存货
跌价损失余额,PI 膜按已实现零星销售的两种型号产品价格作为参考基准;
(12) 虽然企业将设备折旧成本按 30%计入生产成本、70%计入管理费用的方
式进行了全年成本重算,闲置设备折旧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但未能提供该分
摊比例是否合理的理由;
(13) 除两种型号的 PI 膜少量对外销售外,其他规格的 PI 膜未实现对外销
售,销售价格不具有代表性,也无同品质可比市场销售价格进行参考,我们
无法评价其库存 PI 膜是否能够对外销售,是否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
入;
(14) 检查应收账款中,发现部分订单未能按时回款,部分订单按时回款;
通过与客户沟通中了解到信息,与企业提供的信息存在差异;
(15) 对国内客户进行发函询证,询证结果未发现重大差异;
(16) 未能获取到海外客户回款银行回单、对账单原件,无法实施与复印件
的核对程序;
(17) 获取执行新金融准则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过程计算表,并评价预期信
用损失率是否合理,由于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低于原执行的预期信用损失
率,出于谨慎性原则,仍按原执行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18) 获取董事会关于核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的决议,并核对其坏账准备
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19) 企业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进行调整,我们未能获取到应收账款、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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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账款调整是否恰当的原因及调整的依据;
3.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十四)所述,企业预付的设备款已超过合同
约定时间仍未收到设备,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其
设备或预付的款项是否能够收回,因此无法对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
发表意见。
【执行的审计程序与取得审计证据】
(1) 根据公司 2021 年 1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监局监管问询函回
复的公告》所列采购设备,获取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由
于只获取到 13 份采购合同原件,针对已提供原件的采购合同与复印件进行
核对,核对相符;
(2) 获取相应设备供应商 2017-2020 年往来明细账;
(3) 获取相应设备进口报关单、进口增值税发票、关税发票复印件,检查
凭证中发现部分设备缺少进口增值税发票、关税发票原件,报关单内容与合
同部分存在差异;
(4) 获取设备进口相关的税费缴纳银行回单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一致;
(5) 获取对应设备供应商预付设备款的银行回单复印件,未能获取到香港
丹邦付给设备供应商的银行回单原件或银行对账单原件;
(6) 对比不同设备供应商、同一设备供应商不同时期签署的合同条款及格
式进行比对,发现存在差异;
(7) 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实地盘点,获取设备铭牌上设备厂商的信
息(部分设备盘点时设备上无设备铭牌),未能获取到已到厂设备的原产地
证明、运输保险正本、提单、装箱清单,无法核实是否为合同约定采购的设
备;
(8) 对设备供应商进行电话访谈、邮件沟通、寄发询证函,访谈结果与企
业 提供 的 资料不 符 ,未能 收 到构成其 他非 流动 资产期末余 额 设备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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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ubeni Tekmatex Corporation(丸紅)、ADVANCE 株式會社的回函;
(9) 对企业提供的设备供应商联系方式与网上公开信息进行比对,并打电
话确认寄发询证函地址及联系人,发函地址及联系人与设备供应商核对相符;
(10) 对未回函的设备供应商进行催收,并要求企业协调设备供应商回函,
截止报告日,仍未收到回函;
(11) 利用评估专家工作对设备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专家采用收益法对设备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评估,并对评估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职业
道德遵守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估专家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12) 与独立董事访谈,设备投资是否召开董事会进行可行性分析,得知独
立董事未参与设备投资可行性分析会议。
(13) 未能获取到企业提供部分设备供应商企业登记信息,如是否仍存续,
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资信等信息;
(14) 未能对设备供应商进行实地访谈或正式视频访谈,只收到富士商工精
密机械(香港)有限公司的扫描件邮件回函,未能取得其他设备供应单位的
回函;
(15) 只获取到 3 个设备采购合同从国内海关港口到公司运输费用结算记录,
未能获取到其他设备运输费用结算记录,也未查询到相应设备安装时的吊装
费用结算记录;
(16) 未能获取到设备抵达香港港口的进口报关单,及设备运回国内时丹邦
香港的出口报关单,无法核实所采购设备的是否从合同约定的厂商进行采购;
(17) 上述需要实施而未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审计中需要的资产多次要求提供
与配合;
(18) 受疫情影响,我们未能实施实地访谈、调查;
(19) 企业未能提供合理解释设备合同约定的制造商与报关进口的制造商不
一致的原因,只口头解释此类设备属于日本法律禁止对中国出口的商品,所
以客户回复信息与我司提供的资料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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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存在不确定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1 所述,由于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前期财务报表错报,因此无法对前期是否存在需要
更正错报发表意见。
【执行的审计程序与取得审计证据】
基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我们无法确认 2020 年 12 月冲销当
期应收账款的依据是否合理,核销以前年度应收账款的合理性,无法判
断是否存在前期财务报表错报及错报影响会计年度。
(二)结合公司内控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内控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说
明审计意见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以无法表示意见代替否定意见的情形
基于上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我们无法证明财务报表整体是
不公允的或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我们对本期财务报表
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是充分、恰当的,不存在以无法表示意见代
替否定意见的情形。
(三)对无法表示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
计证据,进一步说明认为根据上述程序、证据无法判断公司相关事项的
具体原因、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范围及程度
综上所述,由于审计范围受限,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且涉及无法表示意见的事
项对于财务报表整体而言具有重大性和广泛性。
二、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亚会专审字(2021)第 01530008
号),会计师认为你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包括 2 个财务报告重大缺陷。
【问题】(1)会计师认为你公司财务部门未保持谨慎对异常原始票
据合理性进行核实,未对合同、信用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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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并说明异常原始票据的类型、异常原因、所涉业务内容、金额、你
公司的账务核算过程及会计记录,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
定,相关业务、合同、票据是否真实、有效。请会计师进一步解释上述
异常情况及内控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和含义。
【企业回复】
经自查,公司财务部依据销售发货单,出口销售报关单和出口发
票等单据确认收入,之后制作 2020 年年报期间,发现部份销售出货
单存在客户没有确认签收的情况,此部份全部是出口销售 FPC 产品,
出口报关单和出口发票齐全,缺少客户签收单或客户确认的对帐单。
因此将客户未确认的销售发货全部冲减收入。
账务核算过程分为销售订单,销售发货,销售对帐,会计销售入
账 4 个过程。
(1)销售订单的处理
业务人员通过邮件,电话,快递等方式收客户订单,录入到 ERP 系统
生成《销售订单》。
(2)销售发货的处理
业务人员在 ERP 系统依据《销售订单》生成《销售发货单》,仓
库依《销售发货单》安排发货。
业务人员制作《出口清单》和《签收单》。《出口清单》给物流
司机签收,仓库和财务部保存《出口清单》。《签收单》随货发运,
其中一部份客户有在《签收单》回签确认,香港丹邦司机不定期带给
深圳财务部保管。
(3)销售对账的处理
业务人员制作《对帐单》与客户对帐,其中一部份客户进行回签
确认,一部份客户收到《对帐单》不会反馈。自 2021 年起,由财务
部制作《对帐单》,交业务人员与客户对帐。
(4)会计销售入账的处理
2020 年,财务部依据 ERP 系统《销售发货单》,《出口报关单》,将出口报
关单数据确认营业收入。
2020 年年报制作期间,公司自查发现收入调整的主要原因为:
年末在进行财务账务清理中发现,财务部门在 2020 年度账务处理期
间对 2020 年度开始实施的《新收入准则》理解不够透彻,仅凭出口
报关单等凭据数据确认收入。之前,公司业务人员向部分客户收集客
户签收单,也有使用电话,微信,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客户进行销售对
帐,后因业务人员离职变更等,此部分工作未能延续到位,至使财务人
员仅凭报关单等凭据进行收入确认,,导致年末清理账务时收入确认
单据不完整,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将收入确认依据存在不完整部分
予以调整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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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收入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核算准确无误,相关
业务、合同、票据真实有效。
2020 年各季度收入
单位:万元
披露的营业收入 调整后累计营 累计调整占
期间
金额 业收入 比
2020 年 一季
报 4,575.12 761.41 -83.36%
2020 年 半年
报 13,464.69 2,151.61 -84.02%
2020 年 三季
报 24,174.02 3,422.51 -85.84%
2020 全年业绩
预告 36,100 .00 4,872.45 -86.51%
。
【会计师回复】
(1) 针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一),财务部门未保
持谨慎性对异常原始票据合理性进行核实,仅凭单据进行财务处理,未对财
务数据异常变动进行财务分析;财务部门未对合同、信用政策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对于境外资金及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启动确保资产安全追责程
序,内部控制失效。
(2) 内控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
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由于财
务部门未保持谨慎性对订单编号规则异常,异常销售回款、子公司香港丹邦
不能获取到原始凭证等情况进行核实,大额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核销未进行
追责,新入职人员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掌握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内部控制失效。
三、报告期末,你公司在建工程中待验设备账面价值 4.04 亿元,同
比增加 114.52%。请你公司说明设备的主要明细及用途,已执行的盘点
和验收情况,进一步说明相关物资是否存在,待验收未及时转固的具体
原因。请年审会计师说明监盘、函询、出入库细节测试等审计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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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的具体范围及原因,并说明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企业回复】
公司在建工程中待验设备主要用于 TPI 碳化膜生产项目和透明
PI 膜生产项目,因设备在安装测试状态,暂时未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因此未转入固定资产。公司和会计师在 2020 年 12 月底进行现场盘点,
对待验设备进行了盘点。附:《在建工程-待验设备明细表》
在建工程--待验设备明细表
截止日期:2020.12.31
序 数 单
号 设备名称 量 位 金额(万元) 转在建工程 用途
制造碳
1 等静压石墨装料舟皿 55 台 55 台 75.21 2018 年 6 月 化膜
制造碳
2 等静压石墨装料舟皿 6 套 6 套 8.21 2018 年 8 月 化膜
制造碳
3 TPI 薄膜碳化项目设备配件 1 套 55.26 2018 年 12 月 化膜
制造碳
4 2 台 300MM 四冲五贴组合线 2 套 2,422.33 2019 年 5 月 化膜
制造碳
5 2 台 500mm 四冲五贴组合线 2 套 3,368.48 2019 年 5 月 化膜
制造碳
6 自动化 CDD 切膜设备 1 套 1,154.32 2019 年 9 月 化膜
制造碳
7 喷涂法悬浮式涂布烘道装置 1 套 2,177.51 2019 年 9 月 化膜
制造碳
8 石墨片四冲五贴组合线(1 套) 1 套 83.63 2019 年 11 月 化膜
制造碳
9 1 套黑铅化炉三站控制设备 1 套 5,476.44 2019 年 12 月 化膜
制造碳
10 1 套全自动黑铅微晶炉设备 1 套 6,189.49 2020 年 4 月 化膜
制造碳
11 全自动悬浮式石墨碳化炉设备 1 套 1,475.62 2018 年 12 月 化膜
制造碳
12 全自动真空石墨黑铅化炉设备 1 套 2,033.59 2018 年 12 月 化膜
制造碳
13 黒铅化三站式智能控制系统设备 1 套 143.81 2018 年 12 月 化膜
全自动真空黑铅微晶化控制系统 制造碳
14 设备 1 套 202.64 2018 年 12 月 化膜
制造碳
2020 年 3 月
15 MIR200TM 型上下料搬运机器人 2 台 45.52 化膜
透明 PI
2020 年 4 月
16 透明 PI 气控炉设备款 1 台 3,056.40 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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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碳
2020 年 4 月
17 冷却塔设备 1 套 19.91 化膜
透明 PI
2020 年 4 月
18 半导体透明晶化炉设备 1 台 3,231.23 膜
制造碳
2020 年 4 月
19 半导体透明基膜 AC 炉设备 1 台 2,986.14 化膜
制造碳
2020 年 4 月
20 半导体透明预固化炉设备 1 台 3,056.40 化膜
制造碳
2020 年 4 月
21 半导体透明基膜气浮炉设备 1 台 2,926.36 化膜
制造碳
2020 年 6 月
22 碳化 PI 不锈钢反应釜 1 套 147.76 化膜
制造碳
2020 年 9 月
23 机器人搬运上下料工作站 1 套 53.10 化膜
制造碳
2020 年 9 月
24 生产排污全过程智能监管系统 1 套 18.49 化膜
40,407.83 万
小计 元
【会计师回复】
(1) 根据公司 2021 年 1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监局监管问询函回
复的公告》所列采购设备,获取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由
于只获取到 13 份采购合同原件,针对已提供原件的采购合同与复印件进行
核对,核对相符;
(2) 获取相应设备供应商 2017-2020 年往来明细账;
(3) 获取相应设备进口报关单、进口增值税发票、关税发票复印件,检查
凭证中发现部分设备缺少进口增值税发票、关税发票原件,报关单内容与合
同部分存在差异;
(4) 获取设备进口相关的税费缴纳银行回单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一致;
(5) 获取对应设备供应商预付设备款的银行回单复印件,未能获取到香港
丹邦付给设备供应商的银行回单原件或银行对账单原件;
(6) 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实地盘点,获取设备铭牌上设备厂商的信
息(部分设备盘点时设备上无设备铭牌),未能获取到已到厂设备的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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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运输保险正本、提单、装箱清单,无法核实是否为合同约定采购的设
备;
(7) 对设备供应商进行电话访谈、邮件沟通、寄发询证函,访谈结果与企
业 提供 的 资料不 符 ,未能 收 到构成其 他非 流动 资产期末余 额 设备厂商
Marubeni Tekmatex Corporation(丸紅)、ADVANCE 株式會社的回函;
(8) 对客户提供设备供应商的联系方式与网上公开信息进行比对,并打电
话确认寄发询证函地址及联系人,发函地址及联系人与设备供应商核对相符;
(9) 对未回函的设备供应商进行催收,并要求企业协调设备供应商回函,
截止审计报告日仍未收到回函;
(10) 利用评估专家工作对设备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专家采用收益法对设备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评估,并对评估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职业
道德遵守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估专家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11) 与独立董事访谈,设备投资是否召开董事会进行可行性分析,得知独
立董事未参与设备投资可行性分析会议。
(12) 未能获取到企业提供部分设备供应商企业登记信息,如是否仍存续,
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资信等信息;
(13) 未能对设备供应商进行实地访谈或正式视频访谈,只收到富士商工精
密机械(香港)有限公司的扫描件邮件回函,未能取得其他设备供应单位的
回函;
(14) 只获取到 3 个设备采购合同从国内海关港口到公司运输费用结算记录,
未能获取到其他设备运输费用结算记录,也未查询到相应设备安装时的吊装
费用结算记录;
(15) 未能获取设备到达香港港口的进口报关单,及设备运回国内时丹邦香
港的出口报关单,无法核实所采购设备的是否从合同约定的厂商进行采购;
(16) 上述需要实施而未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审计中需要的资产多次要求提供
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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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受疫情影响,我们未能实施实地访谈、调查;
(18) 企业未能提供合理解释设备合同约定的制造商与报关进口的制造商不
一致的原因,只口头解释此类设备属于日本法律禁止对中国出口的商品,所
以客户回复信息与我司提供的资料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由于审计范围受限,只获取到企业提供的审计证据,未
能获取到外部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撑,其证明力较弱;我们未能获取到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对在建工程中待验设备发表审计意见。
四、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为 1.49 亿元,主要包括不对外
销售的 PI 膜库存商品;本期计提库存商品跌价准备 4,591.62 万元。2020
年,会计师认为无法对包括存货在内等资产计提减值损失的合理性发表
意见;2019 年,会计师将存货减值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发表标准无保留
的审计意见。
【问题】(2)请会计师说明你公司存货品类及用途、产销模式较上
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比两年执行的审计程序、实施结果说明是否存
在前后判断不一致的情形,对审计意见的具体影响
【会计师回复】
公司存货品类及用途、产销模式较上年未发生重大变化,对比两年
执行的审计程序、实施结果不存在前后判断不一致的情形。具体情形如
下:
(一)2019 年针对存货执行的审计程序
1.了解并测试丹邦公司存货减值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其设计和运
行的有效性;
2.对存货执行监盘程序,查看存货状态,执行抽盘程序,复核盘点
结果;
3.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存货减值情况,主要讨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经
营情况,整体行业价格走势,生产工艺的变化和对后续存货的处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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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实际销售价格;
4.复核公司管理层对存货期末可变现净值的计算过程及评价管理层
计算存货可变现净值中采用的关键假设及输入值,这些假设和输入值包
括主要存货近期的实际销售情况及市场价格、销售费用等。
5.由于期末库存中的 PI 膜除自用外,较少对外销售,故考虑利用网
络查找类似产品的售价作为参考,因公司所生产的 PI 膜与所查找到的 PI
膜工艺不同、用途不同,其查找的价格不具有参考性。市场有可比的规
格的,参考市场价格,没有可比规格的,故最终以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 5 月的销售价格作为依据,并以规格为 50umPI 膜的售价降幅作为总体
售价降幅,推算出预计售价,从而得到各规格 PI 膜的可变现净值,得出
应计提的跌价准备。
6.使用 50um 作为标量进行参考的原因:①代表性,公司生产的 50UM
膜技术成熟、产出稳定、良品率高,能足以反映公司生产水平;
7.2019 年度 PI 膜库龄较短,根据企业管理层的询问回复,生产 PI
膜主要是为苹果备货,且 2019 年已向苹果送检,预计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流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基于当时的判断是正确的,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合理的。
(二)2020 年针对存货执行的审计程序
1.(时间)实地观察 PI 膜、FPC 印刷线路板生产现场,了解生产组
织情况,PI 膜处于暂停生产状态,FPC 印刷线路板有零星生产;
2.检查 PI 膜生产线设备入账凭证,只获取到国内报关进口相关的报
关单、完税凭证及支付给 PI 膜海外设备供应商设备款凭证银行回单为复
印件,未能获取银行回单、银行对账单原件进行核对,无法确定设备入
账价值的准确性,也无法确定本期计入存货成本的折旧费用的准确性;
3.对存货进行现场监盘,并抽取部分存货开箱查看,多数 PI 存货为
2018 年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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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取存货成本计算表,对个别月份的存货成本计算表进行重新计
算,计算比对相符;
5.获取存货账龄分析表、存货收发存汇总表、存货明细表,核对相
符;
获取单位产品消耗的各种主要原材料配比表、产品工艺路线图和工时定额表,
并与材料领用、产成品数据进行勾稽核对,勾稽存在差异,企业解释是因材
料结构包装所限,生产领料一般是批量进行的,不能一一对应;;
6.获取 PI 膜对外销售清单,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出库单、销售收款
银行回单等,除两种型号少量对外销售外,其他规格未实现对外销售,
销售价格不具有代表性,也未能获取到其他型号的产品市场需要分析报
告及库存 PI 膜能够对外销售的实质性证明文件;
7.获取 PI 膜的产能,与实际产量进行对比,PI 膜设备产能不饱和,
PI 膜生产线设备折旧成本在生产成本与管理费用分摊比例未能提供支撑
依据,无法证明计入生产成本的折旧费用是否合理;
8.在公开信息网上查询其他厂家同型号的报价,无同品质可比市场
销售价格进行参考;
9.获取深圳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深科同鉴字【2017】第 1014 号);
10.获取存货减值测试计算表,原材料对于超过保质期的化学药品计
提全额减值,FPC 印刷板按期末账面余额超过可收回价值部分核算应计提
的存货跌价损失余额,PI 膜按已实现零星销售的两种型号产品价格作为
参考基准;
11.虽然企业将设备折旧成本按 30%计入生产成本、70%计入管理费用
的方式进行了全年成本重算,闲置设备折旧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但未能
提供该分摊比例是否合理的理由;
12.除两种型号的 PI 膜少量对外销售外,其他规格的 PI 膜未实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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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售,销售价格不具有代表性,也无同品质可比市场销售价格进行参
考,我们无法评价其库存 PI 膜是否能够对外销售,是否可以给企业带来
经济利益流入;
综上所述,由于审计范围受限,只获取到企业提供的审计证据,未
能获取到外部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撑,其证明力较弱;我们未能获取到充
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对 2020 年存货减值的合理性和充分性发表
审计意见,不存在前后判断不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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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之签
章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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