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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丹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7-17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ST 丹邦     公告编号:2021-081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代码:002618,证

券简称:*ST 丹邦)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

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64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经查,公司在 2020 年度第四季度冲回营业收入 19,301.57 万元,其中涉及

到 2020 年上半年确认的部分收入,导致公司《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数

据不准确。此外,公司在 2020 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

未充分预估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导致公司《2020 年度业绩预告》中

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

员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进一步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工

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并对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 30 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并公告,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提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的要求,

积极整改,防范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会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

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