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丹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0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
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二、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
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针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自查,并逐项提出了整改计划,结合
自查整改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明确后续安排和改进、完善措施,保障了公司合规经营、
规范运作。整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编写的整改报告。
独立董事龚艳因公务原因缺席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未发表意见。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艳 陈文彬
202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