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丹邦:独董意见2021-11-27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东东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该等禁止
尚未解除的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了解,陈东东
先生拥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相应岗位的资格和能力,
能够胜任相应岗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相关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东东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陈东东先生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提名、聘任陈东东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东东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三、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具备多年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
允的审计服务。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 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请深圳旭泰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徐明华 张红艳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