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丹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3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证券服务备案获得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通过,审计经验丰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
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公司股东尤其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改聘深圳广
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徐明华 张红艳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