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丹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03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预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证券服务备案获得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通过,审计经验丰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
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的合理聘任。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徐明华 张红艳
202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