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和股份: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8-12-18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
意见签字页)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庄志伟
孙进山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