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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18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
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瑞和建筑装饰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
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做的陈述和
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
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和现场见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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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方式方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154,585,46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3.78292 亿股的 40.8641%。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 154,553,56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3.78292 亿股的 40.855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
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数 31,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84%。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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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2、《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修改<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01、选举李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
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
使了表决权。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54,556,5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13%;反对
2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187%;弃权 0 股;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6888%;反对 28,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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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87.3112%;弃权 0 股。
    2、《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54,556,5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13%;反对
2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187%;弃权 0 股;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6888%;反对 28,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3112%;弃权 0 股。
    3、《关于修改<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54,556,5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13%;反对
2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187%;弃权 0 股;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6888%;反对 28,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3112%;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01、选举李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累积投票的结果为:
    同意 154,580,267 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该项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900 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9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出新议案和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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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高树                                  李志刚 :


                                              胡聃 :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