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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玛顿: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11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
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
立意见
    本次增加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得到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如下: 1、我们认为该议案中,公司与关联方增加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交易价格均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价格溢价或价格折扣
的现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3、公司主要业务
不会因该议案的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4、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
“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
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的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增加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有关提名本
次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的有关资料,审查了本次副总经理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我
们认为: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次副总经理候选

人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任职要求,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刘芹女
士、史旭松先生、彭泽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葛晓奇   刘金祥    曾剑伟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