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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玛顿:关于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2021-08-28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21-044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仅作为推进本次合作的框架性约定,相关
 实施细节尚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具体的合作内容及进度将根据双方后
 续签署的相关文件进一步落实和推进。目前无法准确预测其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
 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3、公司最近三年已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
 他相关说明”。
     一、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玛顿”或“公司”)与西安
 隆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隆基”)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双方
 本着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在光伏建筑一体化领域
 展开深度合作,积极探索符合双方产业发展和利益的创新合作模式,达成长期稳
 定的合作关系。
     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介绍

     1、公司名称:西安隆基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2 年 9 月 19 日
     3、注册资本:140,000 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5、注册地址: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 388 号办公楼四楼
     6、经营范围:分布式光伏系统、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开发、设计、销售、
 系统运行维护、售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相关电子产品的
销售;光伏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力工程的施工;新能源产品、新材料产
品的开发;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产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配件的技
术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
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西安隆基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西安隆基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背景
    1、2020 年 9 月 22 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会
上表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
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 年 3 月
5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
提出,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制定 2030 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2、根据《中国建筑能耗研究报告(2020)》数据,2018 年全国建筑行业全
过程能耗总量占全国总能耗的 46.5%,建筑行业能源消耗及碳排放强度很高。建
筑领域节能减碳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之一,而光伏建筑一
体化是实现绿色建筑的主要途径。
    3、西安隆基拥有卓越的技术研发能力、全球领先的单晶高效光伏系统、全
球化的服务网络及资源整合服务能力。同时,具备行业内领先的光伏发电项目一
体化的专业化团队,能为客户提供最优的综合能源服务解决方案。

    4、亚玛顿在原有光伏镀膜玻璃、超薄物理钢化玻璃和双玻组件业务基础上,
储备了 1.6mm 超薄轻质 BIPV 防眩光玻璃、彩色镀膜玻璃及彩色胶膜等适用于光
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场景的产品和技术。

    (三)合作目标

    双方充分发挥彼此在品牌、资金、资源、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优势,秉承共
同参与开拓国内光伏建筑一体化市场的宗旨,开展全方位的合作,积极探索符合
双方产业发展和利益的创新型合作开发模式,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双方在新能源行
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合作的主要内容

    1、乙方承诺将位于安徽凤阳的安徽汉韦、凤阳硅谷、安徽亚玛顿分公司等
新建的厂房屋顶及幕墙交由甲方负责开发建设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以及办公
楼、停车场等综合建筑采用隆锦、隆行等产品。甲方承诺给予乙方最具市场竞争
力的价格。

    2、同等条件下,甲方承诺未来五年(2022 年-2027 年)BIPV 产品所用光伏
玻璃优先采购乙方的产品。同时,乙方承诺给予甲方最具竞争力的市场价格。

    3、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发“隆顶”BIPV 用 1.6mm 超薄轻质防眩光玻璃在光
伏建筑一体化项目中的应用。乙方将优先保证向甲方供应上述新品。

    4、乙方具备符合生产光伏建筑一体化组件产品的年产能约为 500MW。甲方
需要外加工厂产能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乙方的产线进行产品生产或代加工。
     (五)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五】年,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在本协议到期前达成一致可续签协议。
在本协议到期之前,如双方未就续签事宜达成一致,本协议于到期日自然终止。
     2、本协议为双方进行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各方具体权利义务以后续签订的
具体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为准。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旨在以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为目的, 在
光伏建筑一体化领域开展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各方在光伏建筑一体化上的发展。
有利于促进公司在光伏产业方面的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具体的合作内
容及进度将根据双方后续签署的相关文件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公司将依据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最近三年公司已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与淮海经济区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签署了《战略
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为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具体的合作细则、
合作规模、合作内容等事项将以后续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2、本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持股未发生变动。公司目前未收到控股股东、持
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
    七、备查文件
    1、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隆基新能源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