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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玛顿: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1-08-28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21-047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18)苏民再 232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原告杨金国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委托投资协议纠纷
 向公司、第三人林金坤提起诉讼。关于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3
 年 7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3-35)。
     2013 年 9 月 28 日,原告杨金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林金坤的诉
 讼地位由第三人变更为被告以及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3-40)。
     2014 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股权转让纠纷案移交至常州中院管辖,
 常州中院于 2014 年 6 月 9 日立案。
     2016 年 5 月 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常
 商初字第 183 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在《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
 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3)。
     2016 年 8 月 11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 1031 号
 《应诉通知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48)。
    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 1031 号
《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42)。
    2017 年 6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
民申 2454 号《应诉通知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
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57)。
    2018 年 3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
民申 2454 号《民事裁定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
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
    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 232 号《应
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4)。
    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 232-2 号
《民事裁定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068)。
    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 232-3 号
《民事裁定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
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 232 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 1031 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常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初字第 183 号民事判决;
    2、杨金国与林金坤各自按照 50%比例分配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1,200
万股股票的现金价值(按照判决生效日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计
算每股股票价格扣除当日变现产生的税费、佣金等成本计算)。林金坤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杨金国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杨金国诉讼请求要
求获得林金坤持有的 1,200 万股股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杨金国与林金坤
按 50%的比例分配上述股票的现金价值,与公司无涉。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作出终审判决,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 232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