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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玛顿: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5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
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发表以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子、孙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18,674.63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71%。其中: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余额为 17,650.72 万元;公司对外担保余
额为 1,023.91 万元。
    除此之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与
《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
露的情况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具有保本承诺、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要和募集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
响;通过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能获
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6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
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葛晓奇   刘金祥    曾剑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