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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玛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2022年9月)2022-09-06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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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经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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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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