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亚玛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2022年9月)2022-09-06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批准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之决议而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其为审计委员会之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其组员由审计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


                                      2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
           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