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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玛顿: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2022年9月)2022-09-06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经理提请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
         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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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制定董事、经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
             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经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
           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
           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经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经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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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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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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