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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玛顿: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24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 14 点 30 分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2022 年度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渊、周清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

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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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

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

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2、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刊登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

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4、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

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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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2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 14:30 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金锡先生主持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

内容一致。

    7、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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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代表股份 29,986,7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0640%。

    (1)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10,44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4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7 人,代表股份 19,537,7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8149%。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2)、关于签订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的终止协议的议案。

    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均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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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且为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常州亚玛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将回避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本所律师与股东、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

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进行

了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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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徐渊(签名)



                                     周清(签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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