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世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2-28
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要求,
我们作为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7 年度为下属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全体对公司子公司及下属公司因补充项目流动资金的需要,2017 年度拟
向交通银行、交银国信、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杭州银行、汇丰银行、中信银行、
华夏银行、华美银行、上海银行、恒丰银行、平安银行、工商银行、宁波银行等
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7 亿元(其中延续 2016 年度授信额度 13 亿
元、新增授信额度 24 亿元),具体额度在不超过人民币 37 亿元的金额上限内以
银行授信为准,有效期一年。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
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固定资产贷款等综合授信业务。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拟为
上述综合授信中的部分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不超过人民币
30.5 亿元(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和下属公司之间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
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在认真审核后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战略发展,有利于
下属公司筹措经营所需资金,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
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
项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丹丹:
董弘宇:
2017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