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世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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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
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 2018年6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6月12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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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
年6月27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86号完美世界大厦18层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池宇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其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6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下午15:00至2018年6月27日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
667,678,5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7819%。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235,957,2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463%。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公司
股份903,635,8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7282%。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
会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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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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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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