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7-031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 决议; 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4 月 28 日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4 月 27 日-2017 年 4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 年 4 月 27 日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阳光西路 299 号公司会议 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 议进行投票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斌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396,580,3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4.329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396,050,10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4.24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3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8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196,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9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6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0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3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 票。中小投资者是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股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议案的审议及 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96,506,9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15%;反对 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96,506,9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15%;反对 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96,506,9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15%;反对 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96,506,9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15%;反对 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96,506,9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15%;反对 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634%;反对 7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96,506,9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15%;反对 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96,506,9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15%;反对 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634%;反对 7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 2017 年度公司经营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60,576,3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0.9214%;反对 36,002,5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83%;弃 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959%;反对 7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871%;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0%。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96,506,9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15%;反对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2%;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四、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黄兴孪、龙小宁、陆翔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涵和魏吓虹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