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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达威:易方达资产金达威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7-06-23  

						                                     资产管理合同编号:EFUNDAM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以下简称“本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

着投资风险。您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一、计划基本情况及签订目的

    《风险揭示书》是《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简称“《资

管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风险揭示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资管合同》所列的定义具

有相同的含义。

    《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本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以便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

    二、资产管理人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理登记备

案不构成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委托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资产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管合同前已(或已委托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

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投资者说明有关

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委托财产,

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风险揭示

    本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您做出保

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资产管理人不保证本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仅凭此风险提示函尚不足以对投资本资产管理计

划的全部风险进行全面揭示,请您认真阅读《资管合同》、投资说明书、风险提示函等文件,

并在充分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各方权利义务、风险特征并在自愿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的前提

下,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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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本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资管合同》第十七章“风险揭

示”列举各项风险。

    四、投资者声明

    作为本计划的投资者,本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

投资本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

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 本机构已仔细阅读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计划运

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2、 本机构知晓,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资产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委托财产的

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 在购买本资管计划前,本机构具有参与本资管计划的资格,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

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 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管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本计划的

法律责任。

    5、 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管合同第五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投资政策及变更”、 第十四章“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以及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

决”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本计划的法律责任。

    6、 本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

    7、 本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资产

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委托财产安全的保证。

    8、 本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机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

9、 本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资产委托人:

                                     (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及法人或授权代表印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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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5

二、释义........................................................................................................................................... 5

三、声明与承诺............................................................................................................................... 6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8

五、委托财产................................................................................................................................. 14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9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2

八、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3

九、产品的原状分配..................................................................................................................... 25

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7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 28

十二、委托财产的估值 ................................................................................................................. 29

十三、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 33

十四、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 33

十五、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35

十六、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37

十七、报告义务............................................................................................................................. 38

十八、风险揭示............................................................................................................................. 39

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 44

二十、清算程序............................................................................................................................. 45

二十一、违约责任......................................................................................................................... 50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51

二十三、其他事项.........................................................................................................................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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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
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委托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2、资产管理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易方达资产金
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
的任何有效变更。

    5、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
理人后,即成为本计划下的计划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计划财产。

    6、投资组合/本组合/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指对委托财产进行运作的“易
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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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8、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9、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
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0、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
户。

    11、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资于“易方
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1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13、存续期: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无固定期
限,可按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展期。

    14、标的股票:指本资管计划所投资的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金达威”)二级市场流通的股票。

    15、员工持股计划:指委托人所在的上市公司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的《员工持股计划》。

    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合同
当事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愿意以其合法所有或合法持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委托
财产委托给资产管理人,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与本资管计划资格,并保证
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委托财产能合法用于投资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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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任资产托管人的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参与本资产管理业务
时,保证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存在
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妨碍资产管理人对该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
理的障碍;资产委托人保证享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且
该等委托不会为任何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合同项下
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
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
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诺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
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资产管理人。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
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
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不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
产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资产委托人参考,不构成资产管理人关
于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投资损失获取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
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资产委托人自行选择的投资标的,由本资产委托人向管理人
通知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资产委托人应保证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并愿意承担开
展上述业务的全部风险。管理人在本资产委托人指定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下进
行投资。管理人不承担调查所投资对象的风险控制能力、对投资项目或交易对手
进行尽职调查是否充分、担保措施是否完善、后期管理措施是否得当的义务,也
不对融资方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等承担责任,本资产委
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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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

邮政编码:361028

负责人:

联系人:洪彦

电话: 86-592-6511111,86-592-3781888,86-592-3781760

电子邮箱:请留电子邮箱,用作紧急情况发送投资指令用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44 室

办公地址:中国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7 楼

法定代表人:娄利舟

联系人: 丁萍萍

联系电话: 020-85102746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0 楼

联系人:刘家鹏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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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
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依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
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
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
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及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必
要的资料,同时保证该等资料、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
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化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3)配合资产管理人为反洗钱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对资产委托人投资风
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保证已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其反洗
钱义务;

    (4)不得利用本合同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行为;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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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6)资产委托人如需提取财产,应提前向管理人、托管人以传真或邮件形
式发送《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委托人不得对托管账户或委托资产及其投资管
理形成的各类资产进行擅自挂失、过户等任何处分,如发生该类情况而使托管账
户、委托资产及其投资管理形成的各类资产实际脱离托管人的控制,管理人、托
管人对由此导致的各类损失和风险免责;

    (7)承担因其自身违约对管理人和/或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8)对根据其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资产委
托人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或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
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10)委托人方执行本合同的有关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立即电话并传真
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

    (11)应独立完成项目的尽职调查、项目评估,向资产管理人提供委托人投
资指令,并确保委托人投资指令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并自
行承担指令投资风险和损失;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本合同及投资指引约定范围内对委托资产行
使独立、充分的投资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指示托管人办理委托资产
的资金清算;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
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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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5)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
登记等权利;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6)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
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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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的活动;

    (12)承担因其自身违约或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对委托人和/或托管人造
成的损失;

    (13)管理人方执行本合同的有关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立即电话并传真
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14)本计划依据委托人指令进行投资,资产管理人不进行主动管理,资产
委托人对投资对象风险亦有明确认知,因此各方同意豁免资产管理人尽职调查、
制作相关报告的义务;

     (1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管理人不得变更投资交易对手,不得变更、解
除或终止投资交易协议等法律文件,不得变更、处置资管计划投资标的。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 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托管人自委托资金进入托管账户之日起履行托管
职责。非因托管人原因造成的,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托管人
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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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5)按规定开设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7)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
得向他人泄露;

    (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
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
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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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托财产

    (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财产来源于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合法持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独
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
委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
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
确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5、资产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委托财产,未经本合同约定或资产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资产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任何委托财产。

    6、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资产委托人本金或收
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产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
料。上述账户的持有人名称中应至少包含资产委托人(或产品)名称。

    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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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活期存款利率,则本合同委托财产
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1、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负责以委托财产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保管委托财产中的
银行存款。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
所需资料等。资产委托人在此声明,资产管理人可将所获得的资产委托人的证件
资料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2)资金账户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委托财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
通过该账户进行。
    (3)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财产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资产托管人不得采取使得该资金账户无效的任何
行为。
    (4)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5)托管账户信息如下:
     具体账号信息由托管人以加盖开户行柜台印章的开户通知书扫描件形式于
资产交付当日上午 10:00 以前提供给委托人与管理人
    (6)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为资产托管人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并根据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三)委托资产的金额
    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为现金资产,初始金额为本合同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委
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一)所载“委托资金金额”。


    (四)委托财产的移交


    1、在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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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划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并指示资产托管人于委托财
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
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一),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开始运
作。

    《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可以传真方式或三方认可的其他书面方式交
达。


    2、本合同委托财产应以现金形式交付,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
民币。


    3、资产委托人将初始委托资产划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设立的托管
账户之日起至资管计划成立日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归资产管理计划所有。


    (五)委托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标的股票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本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内,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出售
或转让标的股票,锁定期后,对于归属于持有人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选
择将该等归属份额对应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名下或者委托资产管理机构出售该
等股票。锁定期后,当本持股计划下归属于持有人的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均为货币
资金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六)委托财产的追加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
财产。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有责任提
供有效的追加委托财产的书面通知确认(附件二),以便资产管理人核对追加委
托财产书面通知的真实和有效。

       2、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追加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
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附件二)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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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将追加委托财产自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及时、足额划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
产开立的托管账户,资产托管人并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追加委托财产的当日
(以当日下午四点前到账为准),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发送《追加委托财
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二),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的当
日作为追加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资产管理人将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及
时而使其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所可能造成的投资机会丧失或未能取得投资收
益最大化的潜在损失。

    追加的委托财产所对应的份额数=委托人追加的委托财产÷T-1 日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净值
    其中:T 日为委托人追加资产的到帐日,T-1 日为前一个工作日。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委托财产。
    委托人追加的委托财产所对应的单位份额于 T 日计入委托财产总份额。


    (七)委托财产的提取

    1、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
以在计划收益到账后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 3000 万
元人民币;当委托财产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
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应提
前一个工作日以《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附件三)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础上提前将《划款指令》
(附件五)发送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财产划拨至
资产委托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资产托管人应于划款当日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委托
人发送《提取委托财产确认书》(附件三)。资产委托人应为资产管理人预留充足
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专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
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3、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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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
    资产委托人指定以下账户作为委托资产移交、追加及提取的转出/接收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系统支付行号:
     4、委托资产在投资运营中发生的各类合理费用(包括手续费以及相关税费
等)由委托人承担,并从委托资产中支付。
    5、提取的委托财产单位份额数计算公式如下:
    提取的委托财产所对应的份额数=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金额÷T-1 日资产
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
    其中:T 日为委托人提取资产的划出日,T-1 日为划出前一个工作日。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委托财产。
    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所对应的单位份额于 T 日自委托财产总份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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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投资目标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本资管计划投资“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股
票“金达威”。
    (二)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 委托人指定投资对象:包括金达威(股票代码:002626)共 1 支流通股
票,市值占资产净值的 0-100%。
    2) 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
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型基金等
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市值占资产净值的 0-100%。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委托人认可管理人按照指定投资事项进行投
资,由此带来的任何投资风险或因投资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管理
人无关,委托人承诺不向管理人主张因采纳该指定投资事项而造成计划资产损失
的赔偿责任。如需变更委托人指定投资对象,须经委托人一致同意。
    (三)投资策略
    本计划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投资运作,在计划运作过程中,资产委托人应向
资产管理人发送委托人投资指令,若资产委托人投资指令不违反资产管理人应当
遵循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本合同约定以及管理人内部制度且根据实际情况具
备可操作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投资运作,否则管理人有
权拒绝执行委托人指令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资产委托人不提供投资指令,本计
划将不进行任何操作,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投资指令
可以委托人联系人所留电子邮件发出。
    计划结束时,管理人有权向委托人以原状形式分配计划财产,具体见本合同
第九章“产品的原状分配”。
    (四)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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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2. 本计划不得参与证券正回购业务。
    3. 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
    4. 不得投资于 ST、*ST、创业板股票。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
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
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禁止行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以及对倒、串通操作、老鼠仓等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为当事人或委托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的行
为;
    6. 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公募基金或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相冲突的违反《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任何投资操作;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为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资产管理计划中的高风险品种,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
    (八)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
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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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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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母公
司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简历:黄柏宁,男,7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现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黄柏宁先生均无兼任资产管理人母公司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
务。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前,资产管理人应
与资产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在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
管人,通知中应注明生效日期。资产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及托管人前述
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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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
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或签章,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
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资产管理人已向资产
托管人出具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统一授权书的,以统一授权书为准。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在管理委托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
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
人用传真方式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
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
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
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
15:00 之前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的,资产托
管人不能保证划款成功,但应尽量执行。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
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资产托管人
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
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
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由资产管理
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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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表面一致性进
行审慎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
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
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
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
的有效性。因资产托管人未及时就有异议的指令与资产管理人进行沟通确认补
正,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造成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责任。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
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委托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
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
达资产托管人。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
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
人、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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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
作日,使用传真方式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
出由资产管理人加盖公章和被授权人签字的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
人。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七)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
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委
托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
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委托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资
金账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等情形且资产
托管人执行有关指令的或资产管理人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
签字样本且资产托管人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且指令不违反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或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委托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但资产托管人未尽
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九、产品的原状分配

     声明:管理人未对本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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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资管计划合同终止(含提前终止)后,计划财产扣除应由计划财产承担
的各项费用后归属于委托人并应根据本合同约定予以分配。管理人在扣除应由计
划财产承担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税费后将计划财产按照如下方式以计
划财产在分配时的原状形式分配给委托人后,即视为履行了管理人在本合同项下
向委托人分配本合同约定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责任:

(1)分配时是货币资金形式的计划财产,直接划付至委托人利益分配账户;

(2)分配时是非货币资金形式的计划财产,包括债权、担保权(如有)和其他
相关权益,以及本计划各交易文件项下管理人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等(如
有),管理人按照上述约定在本资管合同终止后应根据委托人要求给予一切必要
的协助并签署相关文件办理委托资产移交手续,如:向交易文件的相关当事人进
行通知或签署相关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如需要)、协助委托人办理权属或担保变
更登记手续(如需要),确保委托人能享有及行使债权追索权。委托人自行承担
借款人或其他债务人债务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债务或提出任何抗辩的法律风险,
自行承担各交易文件项下应向其他第三方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如管理人在履
行本合同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但就上述事项受到第三方的追索或权利主张的,委托
人应就管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支付的款项、费用等向管理人承担补偿责任。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经有权的司法机关裁判,上述原状分配无法实际执
行的,委托人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发出经管理人认可的、处理计划财产
的书面指令。管理人因执行该项指令而支出的任何费用、款项,均由委托人另行
支付或直接在计划财产中先行支付。委托人对管理人执行该项指令的法律后果自
行承担责任和风险,管理人不因该项指令的执行承担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义务
或责任。委托人未在上述 15 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发出上述指令的,管理人有权
自行决定投资对象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方式、任何价格处置投资对
象,以实现计划财产变现,由此导致的计划财产损失和委托人利益损失由委托人
自行承担。

    本合同终止时,托管专户内货币形式的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应由计划财产承
担的相应费用、税费及各项债务(如有)时,管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另行承担,
或者在向委托人以原状形式分配计划财产时,直接将该项债务分配给委托人。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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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
与其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由资产管理人聘请的证券经纪服务商负责办理,具体
流程与职责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服务商共同签订的《证券经纪
服务协议》约定。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
行核对。

    (四)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如有)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期货前,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
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和期货公司等可就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
议。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资产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
公司负责办理,资产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
               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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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
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超越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因资产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情况,资产托管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
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
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超越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的投资交易行为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
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超越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
权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按照资产委托人指示执行。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
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
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1: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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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
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




                         十二、委托财产的估值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 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
并为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 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个工作日或本合同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日期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
个工作日的资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管理人可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灵活
调整估值时间。管理人可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灵活调整估值时间。

    3.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 估值对象

    委托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如有)。

    5. 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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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
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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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以估值日前一
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
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
息入账。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个工作日或本合同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日期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
个工作日的资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资产托管人在估值结果上盖章表示认
可该估值结果。

    7. 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
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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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
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
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8. 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3)占资产管理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资产管
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 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
管人进行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计算保留 2 位小数,第 3 位四舍五入。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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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政策

    1、本项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

    (二)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
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十四、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一)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委托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 3 个月内使该计划的投资比例符
合上述约定。

    3、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下述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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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资产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之约定在其可观测范围内对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行为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投资政策变更,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应为资产托管人
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二)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 3 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有
权及时报告资产委托人和中国证监会。

    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通
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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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 资产管理费。

    2. 资产托管费。

    3. 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4. 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律师服务费、注册登记费、验资
费或其他费用。

    5.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3%

    计算方法如下:

    H=E×0.3%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摊销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

    管理费自本计划起始运作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在每季度
末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收到
指令后的 1 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在
合同存续期间,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
对于合同最后一日费用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如本计划提前终
止,已支付的管理费不予退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管理费、托管费的支
付日期顺延。

    管理费收款账户:

    账名: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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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号:360204170920026825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支行

    系统支付号:102581000353

    2. 资产托管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02%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 ÷365

    E 为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

    H 为每日应计提/摊销的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

    托管费自本计划起始运作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在每季度
末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收到
指令后的 1 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如
本计划提前终止,已支付的托管费不予退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管理费、
托管费的支付日期顺延。

    如计划财产存款不足支付,则顺延至存款充足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

    托管人收取托管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60200012920174550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3. 认购费用

    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无需缴纳认购费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从其规定。

    4. 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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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产的损失。

    2.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资产管理人可根据情况下调本计划资产管理费率,
并通知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通过公司网站
公告的,视为已履行向资产委托人通知义务。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委托财产运作中产生的纳税义务,由委托财产承担。资产委托人从委托财产
中获得的各项收益,由资产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并履行纳税义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纳税义
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
本计划在投资、管理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等应税行为以资产管理人为纳
税人的,各方同意相应的增值税等税费仍由委托财产承担,届时资产管理人可通
过本计划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资产管理人账户并由资产管理人依据税务
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如果资产管理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
税费的,资产管理人有权从委托财产中直接划扣抵偿。
    本计划清算后若资产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委托财产承担的上述
税费的,则资产委托人应在接到资产管理人通知后一个月内将相应款项划至资产
管理人指定账户,且资产管理人有权向资产委托人就补缴金额进行追偿。

               十六、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资产委托人选择授权资产管理人行使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相关权利,资产
管理人应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并遵守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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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有利于委托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资产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委托财产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资产委托人及委托财产的利益;

    3、资产管理人并在给资产委托人的报告中列明其接受委托代为行使上述权
利的相关过程和结果。


                              十七、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当发生下列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资产委托人。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涉及本组合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3)资产管理人管理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资
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资产管理人及其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的
投资经理受到中国证监会的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机构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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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风险揭示

    本资管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资管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委托财产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委托财产投资收益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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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6、其他风险

    管理人在投资债券或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中,可能面临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或
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处置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操
作,资产委托人自身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
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本产品的投资收益
水平。如果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内容不清晰明确、价格数量不合适或存在送达
不及时等情形,可能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或无法完全实现。

    此外,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投资建议的执行受到自身管理水平、法律法
规、内部制度的影响,存在投资建议无法执行或无法完全实现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违约风险,指不能按时向股票持有人支付本息而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可能性。如果上市公司不遵守相关法律、条例、规章制度或道德标准,从
而导致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或委托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而失败破
产。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委托财产投资收益
下降。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本资管计划的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因证券市场或资管计划所投资股票的流动
性不足,或所投资股票被停牌、除牌等情况,从而导致股票不能及时减持而造成
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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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
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
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资管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资管计划
投资违反资产管理计划资管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委托人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对本资管计划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
离预期的风险。

    (八)份额无法退出的风险

    1、本资管计划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设立定期开放期,故委托人存在无法退出
的风险。

    2、本资管计划可以展期,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管理人为不同意展期委托
人的份额办理退出。但如果遇股票停牌或流动性补足的情况,则委托人可能仍然
无法退出,此时亦存在无法退出的风险。

    (九)参与申请被拒绝的风险

    本资管计划存在参与人申请被拒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1)若本资管计划参与规模已达规模上限,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存在被拒绝
的风险。

    (2)自然人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或法人用筹集的资金参与
资管计划但未能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时存在参与申请被拒绝的风险。

    (十)资管计划设立失败风险

    本资管计划的参与金额小于 3000 万元,导致本资管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41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资管合同变更风险

    在合同变更安排中,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若未在约定或指定时间内以约定方式表示意见,视为委托
人同意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
风险。

    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
式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
按时退出本资管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十二)本资管计划特有风险

    1、存续期限不确定的风险

    (1)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则管理人有权终止本资管计划;

    (2)本资管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出清,即现金类资产占资管计划
净值比例为 100%时,管理人有权终止本资管计划;

    (3)管理人认为其他有必要或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资管计划的情况。

    (4)当本资管计划存续期到期,投资对象因重大事项长期停牌时,本资管
计划资产无法变现,管理期限可能进一步顺延。

    即资管计划终止时,资管计划的实际存续期限可能小于或长于合同约定的存
续期限,委托人面临存续期限不定的风险。

    2、本资管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员工持股计划”如果未能通过委托人所在公司的相应的股东大会的审议,
会导致本资管计划设立失败。

    (十三)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资管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
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推广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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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结算机构等;

    (2)因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而造成的风险,如内幕交
易、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因行业竞争等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6)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
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投
资风险;

    (7)资管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等而导致本资管计划终止的风险;

    (8)资管计划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导致本资管计划终止的风险;

    (9)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0)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1)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资管计
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管计划或者资管计划委托人利
益受损;

    (12)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资管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
的风险,可能导致资管计划或资管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资管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43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资管计划运行;

    3)    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资管计划运行;

    4)    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1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
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在厦门金
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的前提下,本合同自本计
划起始运作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期限不固定,自本计划起始运作日起算。

    (四)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
内容进行变更。

    (五)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2、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3、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自标的股票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
起 12 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内,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出售或转让标的股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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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期后,对于归属于持有人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该等归属份额对应
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名下或者委托资产管理机构出售该等股票。锁定期后,当本
持股计划下归属于持有人的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持股计划可提
前终止。

    7. 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

    8. 本资管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出清,即现金类资产占资管计划净
值比例为 100%;

    9. 不符合本计划继续存续的情形或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清算程序

    (一)清算组的成立及三方当事人职责

    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组,负责委托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具体职责如下:

    1、资产委托人

    (1)确认清算方案,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资产管理人
及资产托管人按照清算方案开展工作;

    (2)确认清算报告,收到清算报告后签章或在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
议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表示接受。

    2、资产管理人

    (1)资产变现;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
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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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出具会计报表;

    (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资产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7)与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3、资产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本组合财产清单;

    (3)复核资产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本组合资金、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5)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6)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并签章;

    (7)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8)与资产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二)清算程序

    1、合同终止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业务操作实际情况对资产委托人提
出的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申请进行书面确认,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收
到资产委托人的终止确认函后进行盖章确认。本合同的终止日根据以下情形进行
确认:

    (1)对于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以合同中约定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2)对于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以终止确认函中注明的终止日期作为本合
同的终止日。


                                       46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确认进入清算环节的财产状况

    (1)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出具加盖业务章的合同终
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本组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复核确认并
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

    (2)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
然日财产清单,列示本组合在托管人处托管的证券、资金等财产余额,并加盖业
务章传真至资产管理人。

    3、资产的变现

    合同终止后,本组合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本组合
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 3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
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资产委托人应接受上述由于资产变现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管理人有权将全部或委托人指定的部分委托财产以清算时的现状方式分配给委
托人,委托人应配合办妥相应的权利转让手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资产承担;
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可以不变现委托财产。

    4、出具清算报告

    合同终止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终止时本组合的资产负债情况,由清算
组编制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方式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在此同意,
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审计费
用由委托资产承担。
    资产委托人应在收到委托财产清算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如 3
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确认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确认该清算报告。

    5、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

    资产委托人对清算报告确认后,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首笔委托财产
清算款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

    对于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孳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照开户银
行相关政策执行,最长于合同终止后2个季度完成清理。账户利息以开户银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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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际支付为准。所有剩余资产收齐后,资产托管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
由资产管理人向托管行出具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进
行支付。剩余财产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负担。若后续清算
中出现账面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负债的,资产委托人有义务于收到资产管理
人、资产托管人联合发出的收款通知后当日内将款项补足。

    6、清理本组合债权、债务

    委托资产组合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销
时结清,资产托管银行另有规定的以资产托管银行的规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
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本组合债务主要包括本组合应付管理费、托管费、银行费用、销户费用等等。
所有清偿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资产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
款指令,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原则上本组合债务清偿应于合同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终止不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三)清算未结事项

    由于登记公司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制度及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
以下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本组合账户销户

    本组合资产完成变现后,资产托管人负责各类资金账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
程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应给以必要的配合。

    2、资产托管人完成上述未结事项后,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
资产委托人实际划付的金额,并抄送给资产管理人。

    3、账户销户时间表

  账户类别                   销户条件                         销户最长完成时间

              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后 2 个
托管账户      全部清理完成,上一结息日至销户日
                                                          季度
              利息结清


                                      48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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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一、违约责任

    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
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委托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委托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
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以上所指“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50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1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三、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
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
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伍份,资产管理人执贰份,资产委托人执壹份,资产托管人执壹
份,资金补偿方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2
(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
页)




资产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资产管理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资产托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53
附件一:《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附件二:《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附件三:《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附件四:《提取委托财产确认书》样本
附件五:《清算划款指令书》样本
附件六:《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样本
附件七:业务联系人名单
附件八: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附件九:投资指令
附件十:资产委托人风险承诺函




                                 54
附件一:


《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并资产管理人: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我司担任本委托财产的资产托管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易方达资产”)担任本委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人。        年   月    日,资产委托人
已将初始委托财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转入本委托
财产开立的托管专户中,本委托财产已经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
     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收到本通知后,向本资产托管人签章确认已收悉
本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开始运作。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5
附件二:


《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本资产委托人于       年   月    日追加委托财产人民币                 元(大
写人民币           元整),并已转入本计划的托管专户中,本追加委托财产已经
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
     请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收到本通知后,向本资产委托人签章确认已收悉
本通知,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开始运作。


                                          资产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6
附件三:《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及划款指令》样本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本资产委托人将于        年        月   日提取委托财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中风险准备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
民币            元整),请遵照执行:

 到账时间:

 付款人:

  付款行:

  付款人账号:

  收款人:

  收款行:

  收款人账号:

  划款金额(小写):

  划款金额(大写):

 备注:               其中委托资产本金人民币                  元

 委托人预留印鉴

                      经办人:                   预留印鉴:
 管理人审核:
                      复核人:

                      经办人:                   预留印鉴:
 托管人审核:
                      复核人:




                                       57
附件四:


《提取委托财产确认书》样本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资产委托人:
         根据资产委托人发送的《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本资产托管人已于
  年 月      日将资产委托人提取的委托财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
  币                元整),划往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8
附件五:

                                  划款指令

                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组合

                              编号: 201 年第

                          指令日期:201 年 月   日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敬请贵部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到账日期和划款金额划款。

 到账日期:

 付款人:

 付款行:

 付款人账号:

 收款人:

 收款行:

 收款人账号:

 划款金额(小写):

 划款金额(大写):


 划款用途:


 备注:



 资产管理人签章:                   资产托管人签章:




复核人:                           复核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59
附件六:


《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样本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相关各类指令的签发工作。本授权从
本计划起始运作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业务公章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年   月   日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0
附件七:
                               业务联系人名单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机: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2 层
邮政编码:510620                           邮箱地址:efamc@efunds.com.cn
岗     位               姓 名       分机           传真电话      手   机
业务联系协调人 1        李丰        02085102577 02085104577 18520578086
业务联系协调人 2        李加庚      02085102596 02085102596 18620726315
数据发送员
估值核算人员            沈树鑫      02085102594 02085104594 13631375881
清算人员
划款签发人
划款审核人              陈绮云      02085102510 02085104510 1357099116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机: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岗     位               姓 名       分机           传真电话      手   机
业务联系协调人
                        邮箱:
数据接收员
                        邮箱:


                        邮箱:
估值核算人员


清算人员




                                     61
附件八: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托管专户:
户名: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账号:
开户行:


管理费收款账户
户       名: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602041709200268254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1000353


托管费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2
附件九:
                                   投资指令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我司签署的《易方达资产金达威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中的约定,我司作为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发出投资指令,我司已审阅
并确定前述合同以及该投资项下各项合同及法律文件。具体要素如下:
有限时间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股票代码:002626
价格:     元/股(XX 元/股以下)
数量:     股



   我司作为委托人保证上述投资合法合规,完全了解资金投资方向、投资对象
和投资品种等实际情况,已知悉因投资产生的风险,并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承担
投资结果。




                                                     委托人:
                                                     (盖章)




                                      63
附件十:


                                  风险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声明委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
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
要求;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
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
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本人/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
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委托人可
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本人/本机构确认,投资于本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本人/本机构符合下列标准: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
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上述《风险承诺函》,并充分了解及理解该函所述内容,自愿承
担本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投资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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