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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达威: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2018-04-10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8-026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为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
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
的有关规定。
    2、本规划的制定既要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可持续发
展能力,也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形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
行股利分配。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或重大资金需求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
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和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条件下,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出差
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3、未来三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中
期分红或年终分红方案。
    4、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条件的前提下,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审议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权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基础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
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
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