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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达威: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8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8-087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27 日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26 日-2018 年 11 月 27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30 - 11:30 , 下 午 13:00 -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6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阳光西路 299 号公司会议
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
议进行投票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斌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351,363,9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995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351,339,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6.99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4,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87,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7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63,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7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4,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
及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1,342,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085%;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707%;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09%。
   该议案属于特殊决议事项,已经逐项表决、且经出席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02 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1,342,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085%;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707%;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09%。
   该议案属于特殊决议事项,已经逐项表决、且经出席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03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1,339,6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133%;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8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殊决议事项,已经逐项表决、且经出席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1,342,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085%;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707%;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09%。
   该议案属于特殊决议事项,已经逐项表决、且经出席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1,342,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085%;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707%;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09%。
   该议案属于特殊决议事项,已经逐项表决、且经出席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1,339,6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反对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133%;反对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658%;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09%。
   该议案属于特殊决议事项,已经逐项表决、且经出席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2.0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1,342,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085%;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707%;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09%。
    该议案属于特殊决议事项,已经逐项表决、且经出席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涵和魏吓虹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