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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达威: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0-04-16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
关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的投资回
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
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议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严格执行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保证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
求,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
动的有效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三、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之前收到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现对该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
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履行了
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
   我们对于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
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0 年度公司经营业绩激励方案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公司经营业绩激励
方案的议案》,我们对该方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我们认为该方
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经营和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增加凝聚力,同意公司实施该方案。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
规定,依据充分合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和 2019 年 9 月 19 日 发布的《关于修
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
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14 号——收入》、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
组》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认真审阅
相关资料,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
对公司2019年度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及执行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情
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审批担保金额为 0。报告期末以前年度审批尚未执行完毕的担
保金额 18,892.46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6.50%,均为公司对下属子公
司的担保。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未出现逾期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其他任何
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有
助于充分利用海外融资的成本优势,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保障各项业务的正
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发生的每笔对外担保均事先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并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内部控
制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较好地控
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无明显迹象表明公
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不存在定价失允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2019年度未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费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019年度也未代
公司承担费用,公司资产与财务充分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等规定,严格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和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
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黄兴孪                     龙小宁                陆翔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