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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达威: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6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内容进行了核
查。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保证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不影响正常经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
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为公司和股东谋
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提议的公司及子公司使
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购买
理财产品的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授权
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购
买事宜。
    二、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
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审阅吴轶先生的个人履历,其任职资格合法,不存在《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经了解相关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
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3、同意提名吴轶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上述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核销公司坏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
制度对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后不会对公司
2020 年度及以前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本次坏账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该核销坏账事项。
    四、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经
济发展水平,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审议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的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独立董事津贴调整,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黄兴孪                  龙小宁                   陆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