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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达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3-31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原文                              修订后
号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决议。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3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解除其职务。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数的二分之一。
4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公
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 司股份的事项;
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
(十一)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其负责人;
及其负责人;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生的交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并低
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   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并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获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审议批
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外);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并低于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0.5%以上,并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获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担保除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
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 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 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
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 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
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     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
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     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