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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达威: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3-31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 年
-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为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
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
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的制定既要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可持续
发展能力,也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形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或重大资金需求时,在保证
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并能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如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和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条件下,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出
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五)未来三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中期分红或年终分红方案。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提出年度或中
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
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但公司董事
会在董事会公告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定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说明不分配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第五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即时生效的
利润分配政策对股东回报规划做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
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
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
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