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达威: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6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22-076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1 月 15 日 14:30 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5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阳光西路 299 号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江斌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341,968,53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5.47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3,212,73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9.71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58,755,8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7519%。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3,529,71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57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3,529,7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57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962,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3,7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0%;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7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962,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注: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 4 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

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涵和韩叙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