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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尔未来: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0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31           证券简称:德尔未来             公告编号:2018-79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18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18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3:00-12 月 19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 3333 号德尔广场 B 栋 21 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姚红鹏先生,因公司董事长汝继勇先生出差,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姚红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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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股份数量 363,760,9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466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数 363,560,8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4362%;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数 20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00%。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
份数量 405,1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0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
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8,655,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05,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9.975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4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姚红鹏先生、史旭东先生、吴惠芳女士、何霞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上述股东持有 5,105,00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3,760,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05,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9.975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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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华鹏、纪勇健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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