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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尔未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1-06-2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


      康达法意字【2021】第 1625 号




            二○二一年六月
                                                                         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德尔未来、本公司、公司   指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指
(草案)》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标的股票/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营销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指
日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
                         指
限售条件                      限售条件
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        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首次授予
                         指
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限        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预留授予
                         指
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终止实施及回购注销       指
                              的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回购注销首次授予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指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终止实施及回购注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管理办法》             指
                              员会令第 148 号,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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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指
                               股权激励》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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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康达法意字【2021】第 1625 号



致: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德尔未来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德
尔未来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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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
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
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6、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
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
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
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8 年 5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审议通过
本激励计划,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包括授权董事会实
施本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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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
除限售条件的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终止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1、本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除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定制家居板块业绩考核未达
标 14 名激励对象未满足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9 名激
励对象部分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2.96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2%。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同意后续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2、本激励计划关于地板板块、定制家居板块及公司总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地板板块 87 名激励对
象对应的 279.80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定制家居板块 62 名
激励对象对应的 274.44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公司总部 2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66.00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20.24
万股,回购价格为 4.77 元/股。

    3、本激励计划定制家居板块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
考核未达标、公司总部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未全部
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定制家居板块 14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8.82 万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公司总部 9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8.64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46 万股,回购价格为 4.38 元/股。

    4、董事会拟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 63.10 万股;其中,因 12 名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 18.14 万股,回购价格 4.38 元/股或 4.77 元/股;因 1 名激励对象身故回购
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40 万股,回购价格 4.77 元/股;因终止实施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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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注销 23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40.56 万股,回购价格 4.38 元/股。

    5、《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的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终止实
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星期一)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同意向满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9 名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2.9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
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2、公司地板板块、定制家居板块及公司总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拟回购注销地板板块 87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279.80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定制家居板块 62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274.44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公司总部 2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66.00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20.24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 4.77 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3、公司定制家居板块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未
达标、公司总部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未全部达标,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定制家居板
块 14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8.82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公司总
部 9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8.64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46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 4.38 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4、公司终止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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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终止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
续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终止
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公司本次
回购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
次终止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相关事项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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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及公司的说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授予完成日为 2019 年 6 月 24 日,上市日为 2019
年 6 月 26 日。截止 2021 年 6 月 24 日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已届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解除限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售条件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述情形,满足解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除限售条件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同业务板    地板板块业绩考核目标                              经审计,地板板块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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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的业绩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19 年地板板块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度实现净
     核目标   1.02 亿元,或地板板块营业收入不低于 13 亿元       利润 11,124.36 万
                                                                元,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经审计,定制家居
                                                                板块 2019 年度实
                                                                现 营 业 收 入
                                                                91,494.89 万元、净
                                                                利 润 1,955.91 万
                                                                元,均未完成考
              定制家居板块业绩考核目标
                                                                核目标,定制家居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19 年定制家居板块净利润不低
                                                                板块激励对象第
              于 1 亿元,或定制家居板块营业收入不低于 12 亿元
                                                                二个解除限售期
                                                                对应部分限制性
                                                                股票 8.82 万股均
                                                                不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由公司回购
                                                                注销
                                                                经审计,地板板块
                                                                完成考核目标,定
                                                                制家居板块未完
              公司总部业绩考核目标
                                                                成考核指标,因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19 年地板板块和定制家居板块
                                                                此,公司总部激励
              均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部分
                                                                对象第二个解除
              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地板板块和定制家居板
                                                                限售期对应部分
              块有一个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限 制 性 股 票 21.6
              对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60%可解除限售;地板板块和
                                                                万 股 的 60% ( 即
              定制家居板块均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第二个解除
                                                                12.96 万股)可解
              限售期对应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除限售,其余 8.64
                                                                万股由公司回购
                                                                注销
                                                                根据公司现行绩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效考核相关管理
根据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    办法,激励对象绩
格                                                              效考核均达标,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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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



    三、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因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地板板块、定制家居板块及公司总部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未达标,故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地
板板块 87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279.80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定制家居板块 62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274.44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和公司总部 2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66.00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 620.24 万股。

    (二)回购数量及价格

    1、回购数量

    公司本次将回购注销地板板块 87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全部 279.80 万股、回购注销定制家居板块 62 名激励对象
持有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全部 274.44 万股及公司总
部 2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全部 66.00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20.24 万股,占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17%,占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35.67%,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93%。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77 元/股。

    (三)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股票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
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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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因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定制家居板块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总部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业绩考核未全部达标,故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定制家居板块 14 名激励对象对
应的 8.82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公司总部 9 名激励对象对应
的 8.64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46 万股。

    (二)回购数量及价格

    1、回购数量

    公司本次将回购注销定制家居板块 1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全部 8.82 万股、公司总部 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 8.64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46 万股,占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0.93%,占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13.30%,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3%。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38 元/股。

    (三)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股票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
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终止实施及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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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终止实施及回购注销的原因

    1、激励对象离职

    因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施令、杨强、李文雄等 12 人
单方面提出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而离职,其已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故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 12 人合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18.1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14.64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3.50 万股。

    2、激励对象身故

    因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汪建成身故,故公司决定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40 万股。

    3、终止实施激励计划

    公司认为继续实施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充分落实
对员工的有效激励,结合激励对象意愿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终止实施
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 2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 40.56 万股。

    (二)回购数量及价格

    1、回购数量

    公司本次将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3.10 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9.04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44.06 万股),
占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7%,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9%。

    2、回购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4.77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4.38 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已身故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4.77
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终止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4.38 元/股。

    (三)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13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实施及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的确定及资金
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
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及资
金来源和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履行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3、本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及资
金来源和本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履行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实施及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的确定及
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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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刘   鹏




                                            张雨晨




                                        202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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