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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尔未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2-08-29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2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
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
络、会议组织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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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委员会应当积极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内部、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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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
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
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
见并作说明。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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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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